新的《物业管理条例》国务院在3月19日正式宣布,根据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十项权利、与六项义务让物业、业主的权益都能得到更好的保护。而其中发生了很多的变化,
1. 将“物业管理企业”修改为“物业服务企业”。物业的权利没有那么大了,这一条已经意味着物业由管理转变为服务型的。更加强调了业主的自治。看了这条是不是没有什么感觉?别着急继续看。
2. 增加“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”为成立业主大会、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指导部门。这是政府为基层创办的机构部门,这能让物业、业主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。这也使得政府更好、更直接管理基层。
3. 通过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会的决定、如果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业主现在可以请求法院撤回了,同时业主还能起诉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。这就意味着现在的物业法对业主的合法权利更加重视了。不用再担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地方能够解决。
4.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,明确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,就是“面积”加上“人数”,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/3以上的业主,且占总人数2/3以上的业主同意,这也使得能够直接参与到对资金的使用上来。
总结:这样的一个细分工作对于各方面来说都是很好的,让大家更能明白条例。
对业主来说,权利得到明确保障,能够直接参与到管理中来,能够拥有资金用途的否决权。
对企业来说,将企业的管理转化为服务,这更突出了企业的服务功能。也让他们变得更有人情味,不像以前的只能依据条例办事。
对政府来说,政府更加容易管理基层,也能减少纠纷的出现。也能减少政府的工作量,从长远来看这个新的物业法都是切实可行的。